惠州完善机制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惠城建设工程须设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

南方日报 2018-12-21 06:42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峰)临近年关,确保忙碌一整年的建筑工人足额拿到工资安心回家过年成为关注焦点。近日,继惠州市住建局组织企业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后,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划在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具体到实施环节,《实施细则》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未提供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凭证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于未按要求实施的企业,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出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情节严重的将约谈企业负责人,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未办专用账户不办理施工许可

如何规避建筑工人工资被拖欠这一局面?《实施细则》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并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实现专款专用。

“所有在城区建设局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都将统一纳入监管,通过定期的检查推动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有效落实。”该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对于所有的报建项目都将严格落实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未提供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凭证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实际上,该区相关工资分账管理台账机制早已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实施。依据惠州市住建局动态发布的月建筑工地检查通报显示,工资分账管理台账、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流水清单都将成为检查内容。

记者注意到,根据《实施细则》,如果施工单位未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并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建立工人考勤制度,工人考勤明细表未张榜公示的;或施工单位未按“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工人工资发放表没有工人签名确认的,该局将下发《整改通知书》。

此外,对于在检查中出现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建设单位未按比例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付到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或约定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形都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如何避免建筑工程因多层分包导致工人工资支付难?《实施细则》对此提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予以有效监督。

《实施细则》介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施工单位在用工前应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好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

《实施细则》指出,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推动支付机制的落实,该局要求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和协调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碰到的问题。《实施细则》介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能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于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权责情况也将予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并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款项将查处通报

结合既有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所引发的纠纷情况,记者注意到,相对于工人工资支付方式的规范化,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将如何处理更为值得关注。

在权责的划分领域,《实施细则》指出,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对于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若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

若出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致使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该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未能及时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企业,在辖区范围内将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事件妥善解决。

记者注意到,针对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违规行为,该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与此同时,《实施细则》还将构建起举报机制,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工资分账管理,以及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均可向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此外,对于建设周期完成,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的情况,《实施细则》指出,企业可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账户撤销后,账户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入开户人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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