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已上牌新能源车 逾5300辆 企业建充电桩可获100元/千瓦或315元/千瓦的一次性补贴

南方日报 2018-12-21 06:42

惠大快线新能源公交车在充电。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

在倡导绿色环保的今天,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时代潮流。特别是随着充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以及购车等补贴优惠落地,新能源汽车开始变得越来越“抢手”。作为国家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惠州正在加快推广“绿牌车”。

近日,惠州市发改局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惠州全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5387辆,共建成站内及分散充电桩合计3607个(不含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日前,该局还正式出台《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充电桩类型享受100元/千瓦或315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南方日报记者周欢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惠州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暂行办法》明确,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资金。将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

具体来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

其中,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充换电设施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此外,2019—2020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将作适当调整。

骗取财政补贴将有不良信用记录

惠州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补贴资金还在走相关流程,相信不久就可以申领。

值得一提的是,该局将把拟定的申报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按程序经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惠州市发改局将组织各县(区)发改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暂行办法明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何避免骗取补贴的现象?该负责人表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察眼

探索绿色交通绿色生活

配套设施建设不能拖后腿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近年来,惠州街头的“绿牌车”逐渐增加。但相比广州、深圳等周边城市,惠州的新能源汽车占民用汽车的比重还很低,甚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的步子稍显缓慢背后,除了城市的开放程度以及市民对这种新鲜事物的接受度偏低外,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配套基础设施跟不上。其中,曾经饱受诟病的充电桩、充电站等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此次惠州明确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固然给一些建设运营企业吃了“定心丸”,但最终的“定心”效果如何,是否真的可以刺激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还需要进一步观望。因为就补贴标准而言,综合来看,惠州的标准并不算高,直流充电桩按315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给以补贴,而广州分别为550元/千瓦、150元/千瓦,江门分别为550元/千瓦、100元/千瓦。一次性补贴虽然只是起到导向激励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对这类基础配套设施的扶持力度。

除了充电设施建设,惠州还可以在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方面多些改革创新,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毕竟,作为一座因绿色生态而声名远播的城市,惠州理所应当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上先行先试、加足马力,特别是在探索绿色交通、绿色生活等方面作示范。

■小贴士

申请补贴项目

要满足5个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广东省相关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3.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相关材料。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

4.充电设施必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正常运营。

5.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并合法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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