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复效是什么? 什么是复效?
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复效的意义
复效的意义在于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对复效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体现了复效制度的内容,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关于复效的法律条款并非孤立于其他条款,一般与复效条款密切相关的还有宽限期条款。提到复效条款,不能不提到宽限期条款。某种程度上说,宽限期条款是复效条款的前提。宽限期条款是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可见违背了宽限期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而合同效力的中止又为复效条款的适用创造条件。
复效后合同的效力
复效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合同复效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保险人在投保人补交完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就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复效的期限
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合同恢复效力,无须以提交复效申请为前提。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9条,该条款规定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只是规定保险人的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解除权,并未限制投保人复效申请的请求权。
该期间是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间,但并非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的先决条件。超过该期间投保人并不是不能提出复效申请,它仅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之一。如果复效申请保留期间经过后,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丧失提出复效申请的基础。但是,如已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间,保险人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并愿意接受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的,则复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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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刘乙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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