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年底前将取消 医用耗材加成 医疗服务价格将迎来新一轮调整

南方日报 2018-12-18 07:04

惠州将通过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进一步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

距离广东省要求2018年底前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期限仅剩半个月时间。日前,《惠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要求结合2018年底前全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任务,综合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巩固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

《方案》提出,惠州未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突出“三医联动”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到2020年达到“四类指标”——到2020年,全市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8人以上、注册护士达到3.5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达3.5人以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保持在25%以下,区域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在10%以下,全市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年度增幅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75%左右,大病二次补偿比例达到95%;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县域内住院率达90%左右。

南方日报记者廖钰娴

省内5市已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困扰百姓的难题。近些年,各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破除“以药养医”等顽疾,使药价虚高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医用耗材领域逐渐成为医疗行业腐败易发、多发的新高危地带,“以械补医”甚至变成一些医院创收的主要手段。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材料费,让很多患者不堪重负,也增加了医保压力。

改革首先从药品开始。药品加成政策在我国已实施了60多年,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12月15日起,惠州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正式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这就意味着患者在公立医院购买的药品价格就是医院的药品进货价。

根据《惠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实施方案》,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继取消药品加成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也提上日程。今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提出2018年底前广东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根据上述方案,与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偿不同,此次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财政原则上不补偿。

记者获悉,截至2018年11月初,广东省内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河源5个地市已先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截至目前,惠州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具体实施方案仍未出台,记者从市卫计局获悉,惠州将在今年年底前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方案》要求,取消药品加成和医用耗材加成后,惠州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将公立医院相关评价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补助,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方扣减补助资金。

医疗服务价格将再次调整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公立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怎么办?对此,《方案》提出了要巩固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根据《方案》,惠州将启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第三方评估,总结评估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情况,运用补偿评估成果,结合省要求2018年底前全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任务,综合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以来,惠州分别在2016年12月15日和2017年6月20日先后两次调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在我市现行的《惠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定项目标准基础上,提高诊疗、护理、手术、床位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提高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降低部分检验项目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

2016年,惠州正式取消药品加成,为补偿公立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在原来的《惠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定项目标准基础上,惠州通过提高诊疗、护理、手术、床位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提高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同时降低了部分检验项目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2017年6月20日,惠州再次启动取消药品加成二次补偿方案,对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等17家城市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二次补偿政策,进一步突出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标准,进一步突出提斌高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标准,同时,增加了医院的价格执行自主权,允许医疗单位在本次方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限基础,可根据实际下调执行,取得三级甲等的医疗单位可在临床诊疗手术类、中医民族类的价格标准上浮不超过5%执行。根据二次补偿方案,上调收费项目共99项,其中综合项目类43项,上调13.1%;临床诊疗类42项,上调2.4%;中医民族类14项,上调5.5%,平均上调幅度6.6%。

可以预见的是,惠州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同时,将伴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再次调整。今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也将成为常态化机制。《方案》提出,惠州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进一步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分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同步强化价格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

按照省的相关要求,在2018年至2019年之间,惠州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医疗服务价格,以确保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后,医疗服务价格实际补偿水平达到政策规定的补偿比例,并逐步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值得注意的是,中医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不受调价总量限制,调价也将向儿科等倾斜支持。

试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

《方案》提出,惠州此次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其中,2018年率先试行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惠州是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今年4月,《惠州市全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决定全市所有公立医院从5月开始,启动全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方案》提出,公立医院可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项目、科研创新收入分配办法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推动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酬同待遇。

此外,惠州还将探索与医联体建设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机制,赋予牵头医院薪酬分配统筹权限,纳入医联体的医疗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由牵头医院统筹确定分配办法,并切实加大向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倾斜。

《方案》指出,在省试点改革任务基础上,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2018年率先试行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此外,院长选拔任用机制也将进一步健全,落实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年薪制和考核问责制,推行院长职业化、专业化。

与此同时,医院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提出,惠州公立医院要以章程规范内部管理结构,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2018年底前,全市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其中特别指出,惠阳区和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要率先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惠阳区就已下发《惠阳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在保障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减少的情况下,加大了绩效工资的投入,每月由卫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完成指标任务数越多,奖励性绩效工资越多,充分调动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后每一年进行动态调整,既保证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营,也建立起基层医务人员工资财政保障和增长机制。

新设公立医院可不用“编制”管人

对于公立医院的编制管理方式,《方案》也提出了新的改革办法,推进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从2018年起,新设的公立医院可不再用“编制”管人,改为实行员额制管理。

《方案》指出,惠州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改革编制管理方式,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或人员总额,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员额制管理。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编制备案制和员额制管理人员均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一体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同岗同酬同待遇。此外,从2018年起,新设公立医院可实行员额制管理。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起,惠州率先在惠东县探索建立区域医联体编制统筹使用机制,根据相关规定,惠东医联体内人员流动不受编制性质限制,由牵头医院统筹使用一类和二类事业编制。《方案》要求,编制统筹使用经验成熟后在全市逐步推开。

与编制管理改革同步的,是对公立医院经营管理权的改革。《方案》提出,要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按规定自主行使人员管理、内部机构设置、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内部绩效考核与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权限。

不过,公立医院自主经营管理并不意味着其公益性的弱化。《方案》提出,对于公立医院要全面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科学界定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将符合政府保障范围、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以及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任务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经费申报财政预算。对于中医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也将落实投入倾斜政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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