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向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申请执行 惠州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详解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仲裁与劳动仲裁相混淆。到底什么是仲裁,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惠州仲裁委员会副调研员邓秉文。
仲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仲裁是当今世界各国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与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有所不同。”邓秉文介绍,仲裁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采用“一裁终局”的制度,具有专家断案、公正高效、省时省力、保守秘密等特点。劳动仲裁则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工伤纠纷等问题。
在机构设立和人员设立上,仲裁与劳动仲裁也有所不同。仲裁的常设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仲裁的常设机构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邓秉文告诉记者,对于仲裁,惠州市只设立了惠州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法仲裁、调解民商事纠纷,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赋予的终局裁决权,公正、高效解决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在受理范围上,仲裁可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包括建筑、工程、房地产、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理财、股权、专利、商标、物流、贸易、海商海事等领域的纠纷。劳动仲裁只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此外,在人员配置方面,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相对劳动仲裁委更加严格。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
具体到受理流程、审理、裁决等方面,仲裁与劳动仲裁也有很大的不同。
据介绍,两者最大的不同是裁决的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执行方面,仲裁有强大的保障。邓秉文介绍,《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国外,还可以向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邓秉文告诉记者,在管辖权限方面,仲裁和劳动仲裁两者的管辖范围和申请时间都有所不同。民商事争议的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劳动仲裁则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
在受理时间方面,仲裁比劳动仲裁更长。其中,仲裁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为三年;劳动仲裁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才有效。
在与诉讼的关系上,两者也有不同。仲裁采取自愿原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将排除法院管辖,即仲裁与诉讼只能二选一;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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