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违法经营被罚1万元 市食药监局公示11月行政处罚信息
本报讯 (记者张 斐 通讯员许 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示了2018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在该局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惠州市五星药业有限公司大岭五星药品商场经营场所有一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属于超范围经营,给予行政处罚。
据2014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岭五星药品商场经营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审查,大岭五星药品商场虽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但该备案凭证没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这就意味着,该药店经营“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共87套;处罚款10000元整,罚没款合计10038元。
此外,惠城区润丰茶烟酒商行销售假冒轩尼诗系列进口酒、惠城区豫通大药房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分别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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