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法院宣判2起涉恶案件7人获刑

惠州日报 2018-11-23 08:25

遇到轻微交通事故,不少人会为了省事选择私下协商解决,但没想到这竟成为恶势力团伙的可乘之机。被告人肖某辉、黄某等5人,通过驾驶车辆故意刮碰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11月2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肖某辉、黄某等5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作案车辆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肖某辉、黄某、廖某威、吕某龙、温某明等人纠集在一起,驾驶自有或租用的宝马、皇冠等套牌车辆,分别在博罗罗阳、福田、公庄等地,趁被害人变换车道、超车时驾驶车辆刮碰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被告人肖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肖某辉参与九起数额为19500元,黄某参与四起数额为7200元,廖某威参与三起数额为7900元,吕某龙参与两起数额为5800元,温某明参与一起数额为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辉纠集黄某、廖某威等人形成一个共同犯罪的组织,专门实施以驾车“碰瓷”的方式勒索被害人的财物,且在共同犯罪中主要由肖某辉驾驶车辆制造 “事故”,并负责选择作案目标等,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属首要分子;黄某、廖某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予以配合,且多次参与作案,属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员。根据法律规定,肖某辉、黄某一伙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该团伙实施的犯罪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博罗法院还对另一起涉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益、赵某富多次纠集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园洲镇随意殴打他人,两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

本报记者李燕文 通讯员叶彩云

新闻推荐

“委员议事厅”热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活化文化遗产 留下城市记忆

■深圳特区报记者周元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州时指出,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如何让深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