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遇“两难”司法救助暖人心 惠城一男子被人刺伤 被告无力赔偿致其生活窘迫

东江时报 2018-11-08 08:44

惠城区首次针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答复。《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通讯员余党政 摄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通讯员余党政 陈俊婷

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又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怎么办?或可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缓解燃眉之急。

10月25日上午,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该院一楼听证室对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举行公开答复会,当场向周某宣布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这也是惠城区首次针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答复。会后,周某将一面写有“人民检察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表达感激之情。10月29日,周某领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2.6万元。

今年以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共对4名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案件周某被人刺伤得不到赔偿

2018年3月16日10时许,周某因之前纠纷,在惠城区某工业区被犯罪嫌疑人邱某持水果刀刺伤胸部、背部,持斧头砍伤右手手臂。经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因伤势过重,转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甲状腺、肝胆外科继续治疗。至今,周某仍欠上述医院医疗费用共2万多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未对周某进行赔偿,也明确表示无能力进行赔偿。

周某夫妻两人收入不高,除支付小孩读书费用外,还需赡养两位60多岁的老人,家庭生活较困难。案发后,周某身体和精神状态不好,逾半年无法工作,其妻子为照顾其生活暂停工作两个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院主动告知可申请司法救助

10月9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该案的被害人周某可能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主动向其送达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告知其可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并将该线索移送控申科。

这让周某看到了希望。10月15日,周某向惠城区检察院书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惠城区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决定受理。

为全面调查核实申请人因犯罪侵害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事实,控申科工作人员多方走访,先后向惠城区检察院公诉科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到惠州市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赔偿情况,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调查核实申请人医治情况及医疗费用,并联系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核实其家庭生活情况。经周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民政所和人民政府证明,周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惠城区检察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公开答复周某获司法救助金2.6万元

经申请人同意,惠城区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代表,于10月25日对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举行公开答复会。公开答复是对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公开的形式宣布,邀请第三方代表参加,全程公开,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同时也有利于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检察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服务和保障民生。

在公开答复会上,承办人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是缓解案件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且实行一次救助的原则,并鼓励申请人勇敢面对困难,尽快走出困境,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受邀人员还向周某提供了申请社会救助的一些建议,进一步解决申请人后续治疗和康复的问题。

经过大家讨论后,均表示同意该院对周某给予司法救助决定。10月29日,周某领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2.6万元。

周某表示,惠城区检察院的救助不仅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还让他能如期进行伤残鉴定及相关检查,让他重新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知多D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香金群

新闻推荐

麻涌: 打造大湾区高铁时代的新麻涌

本报讯麻涌镇近日召开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对麻涌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进行动员...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