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电话录音应保存2年以上 《惠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示
惠州已在全省率先建立空中医疗救援基地。由惠州报业传媒集团东江图片社供图
东江时报讯 记者周智聪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3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师执业范围应当为急救医学专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近日,惠州市 《惠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急救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要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以及对医疗急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参与社会急救,倡导自救、互救。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急救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调度员、担架员、驾驶员等辅助人员。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3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或者护士、医疗救护员。
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
《征求意见稿》要求,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惠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保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招募、培训、指导医疗急救志愿者等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院前急救技能培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培训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人民警察、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
《征求意见稿》指出,“120”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急救指挥车,用于急救指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和就患者意愿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迅速向“120”网络医院或支持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2年以上。“120”网络医院和支持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最快到达急救现场。
建立陆水空一体化联动救援机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建立医疗急救信息共享和陆上、水面、空中一体化联动救援机制。
公民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急救,合理、规范、有序使用医疗急救资源,自觉维护医疗急救秩序。在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下列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要,拨打“120”急救电话;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疗急救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急救车辆、急救设施设备、病历资料等;其他非法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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