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电费可取消吗?

东江时报 2018-10-17 08:16

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物业费构成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那为何居民每月除缴纳自家使用的电费外,还要额外缴纳公共区域的公摊电费?”近日,市民陈先生建议取消收取住宅小区公摊电费。

陈先生称,此前他在深圳居住,物业费里是包含了公摊电费的,来惠州工作后发现,小区物业费里并不包含公摊电费,业主每个月要额外交公摊电费。他查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现,办法明确物业费的构成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摊电费是其中之一。

他曾向物业提出疑问,物业称是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72号令)中,“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的规定进行收取。他认为这一政策导致了重复收费,加重百姓负担,并不合理。而且,目前第72号令已于2015年10月1日失效,不知是否有新的办法出台对此项收费进行规范。

他还了解到,广州等省内多城市都没有这个要求。他认为,当前新建小区物业费普遍定价较高,希望政府基于物业费构成已包含公共电费支出,从减轻百姓负担、促进大湾区发展等因素出发,考虑取消公摊电费的收取。

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复称,惠州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点放开、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放开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从试点时间(2015年10月1日)开始,原有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包括陈先生所提及的第72号令)已经失效,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购房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房管部门(或物业协会)提供的格式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含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据了解,广东省其他各市对另收取公共水电分摊的规定各不一样,有分摊也有未分摊的,但未进行分摊的地级市实质上是将公共水电分摊标准固定化后纳入物业费一并收取。

由《东江时报》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开设的《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市民如需了解价格政策,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可拨打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新闻报料热线(2239110),或发送手机短信至18898898855反映情况。还可登录今日惠州网,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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