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申请人与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 从10月1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首批共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等5大行政审批事项成为试点。
日前,该局发出《关于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建立配套措施完备的审批新模式,进一步优化食品药品行业营商环境,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重心在于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监管部门从传统的集权管制向现代的契约化、柔性化管理方向转变,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自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适用审批事项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惠州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提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这是一种新的行政审批模式,实施这一模式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可见,与传统的审批模式相比,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简化了审批手续,优化了审批环节、压缩了审批时间,让申请人可以快速取得审批,投入生产获利。
根据《通告》,首批改革试点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等5大行政审批事项,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要在3个月内检查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通过选取风险较低的事项试点先行,简化和优化许可流程,促进经营者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诚信自律、规范经营、简化高效、监管配套措施完备的审批新模式。”该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据介绍,对于适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决定后,对需现场核查类事项,要在3个月内检查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通告》明确,部门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将有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东时记者获悉,当前,惠州市今年被确定为广东省首批信用联合奖惩试点城市之一,惠州确定在15个部门试点推行,市食药监局是其中之一,这意味着,一旦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或将在办理与15个试点联合奖惩部门相关业务时处处受限。
该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一改革,对申请人而言,简化了办事流程,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间;而对监管部门而言,将许可前的现场核查改为许可后的跟踪检查,节约人力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来。
第一批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
1《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2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3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
经营许可证》核发{限定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外);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4《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换证;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门店目录第三类医疗器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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