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入禁行区被罚起诉交警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 (记者邱若蓉 通讯员陈 婕 周泽锋)因在“禁摩区”驾驶外地摩托车,李某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200元罚款,记3分。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将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告上法院。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驳回李某的诉讼。
今年1月1日,李某驾驶一台二轮摩托车进入惠州市摩托车禁行区,在行经惠州大道与水口大道路口时被电子监控抓拍。交警支队通过审核照片内容后,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对这个判罚并不认可。在向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李某向惠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惠州交通管理部门在三环路口均设置了禁令标志,驾驶人应履行遵守交通标识的义务。
该院认为,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作出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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