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试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市食药监局推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
日前,惠州市下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根据方案,从10月1日起,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试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有效期5年。
五大事项列入首批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
据了解,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惠州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 “行政审批机关”)提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方案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限定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换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门店目录第三类医疗器械)延续等五大事项作为第一批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承诺内容
方案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办理流程;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核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将经签名或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
方案指出,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报资料、承诺书、自查表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应当在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纳入日常监管,并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方案明确,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本报记者张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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