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在统一平台公布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出台,部门不履行公示职责将被追责
本报讯 (记者戴 建)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的信息,还强调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
记者了解到,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录入、审核及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将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考评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结果有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包括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此外,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公开。
《办法》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
在此基础上,行政执法信息同时可以通过发布公告、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通过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通过办公场所放置的公示宣传资料公布、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通过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办法》还强调,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对已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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