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友”闯禁被罚不服 惠城区法院当庭宣判驳回诉求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通讯员/陈婕周泽锋)因在“禁外摩区”驾驶外地摩托车,“摩友”李某被惠州市交警支队处200元罚款,记3分。李某不服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告上法院。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
今年元旦,李某驾驶粤M×××××号的二轮摩托车驶入惠州市“禁外摩区”三环路,在行经惠州大道与水口大道路口时被电子监控抓拍。市交警支队通过审核照片内容后,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向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5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递交起诉状。
李某主张,他在驾驶时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周边无禁令标志指示,沿着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行驶标志车道行驶的行为完全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处罚只能罚50元,而交警罚了他200元,他表示罚款不合法,且该案在惠州摩友圈已引发反响,给他造成了严重困扰,要求市交警支队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向其道歉并赔偿1元。市交警支队答辩称,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对于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市交警支队在三环路进入市区方向的所有入口均设置了禁令外摩的标志,李某无视禁令违反了该条例,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警告和200元以下的罚款是属于简易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惠州交通管理部门在三环路口均设置了禁令标志,驾驶人应履行遵守交通标识的义务。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罚款200元并记3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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