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滥用“管辖权异议” 惠城发出全市首张罚单

南方日报 2018-08-23 09:52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通讯员/贺帅周泽锋)日前,惠城区法院发出全市首张企业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惠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惠城区法院故对实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书。这也是全市两级法院首例因滥用“管辖权异议”对企业进行处罚。

日前,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案由该院院长黄志强担任审判长。原告叶某某起诉被告廖某某、被告实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实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与原告叶某某、被告廖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已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应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未向该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惠城区辖区内,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信用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出借人即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实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该院依法向被告实业公司释明故意延迟或拖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实业公司仍执意提起上诉,惠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实业公司为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违反有关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惠城区法院决定对实业公司罚款10万元,限于10天内交纳。

“首份对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给其他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者敲响警钟。”黄志强介绍,近年来,惠城区法院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大幅增长,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形。滥用管辖权异议危害颇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效率原则,导致诉讼进程缓慢,影响法律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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