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居住多年遇变卦 名义购房人拒绝过户房产未获法院支持

惠州日报 2018-08-10 21:18

在房地产市场火爆、楼市调控的大背景下,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层见迭出,引发市民关注。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由名义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为名义购房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约定房屋产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买房形式。日前,一位香港居民借名买房,名义购房人却突然变卦,不肯将房产过户,还索要高额补偿。双方围绕该房产的权属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港人借名买房后过户受阻

2012年6月,香港居民欧先生想购买位于大亚湾区一处房产用于自住,可他当时手头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而与开发商合作的贷款银行无法向香港居民提供按揭贷款。在房产中介工作的黄先生主动提出,由于自己是大陆居民,可帮他申请按揭贷款,代为购买。于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 《协议书》,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全权买卖委托公证》。作为酬劳,欧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5000元。

“买”房之后,欧先生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子中,每月偿还房贷,按期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2017年,欧先生提出愿意提前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黄先生却拒不配合,还向欧先生索要20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欧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房产为其所有,并要求黄先生办理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将该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随后,欧先生向大亚湾区法院递交了支付首付款、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凭证等文件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维护出资买房人权益

法院查明,欧先生与黄先生在 “借名”购房协议中约定:欧先生委托黄先生,并借用黄先生名义协助签署购房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等事宜,由欧先生全额支付购买该物业的所有款项、国家所有税项和房产的供楼款项等。此外,涉案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房款收据、契税凭据等所有付款凭据和证件均由欧先生持有,涉案房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均由欧先生实际承担。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黄先生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为欧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先生有义务配合欧先生办理产权过户。

大亚湾区法院依法判决,黄先生应办理注销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到欧先生名下。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 晨 通讯员章 婷龙 韬

法官释法

借名买房须签确权协议

对于“借名买房”衍生出的种种风险,大亚湾区法院提醒,如果有当事人需要借名买房,双方必须签订具体明确的确权协议(代持协议),对房屋的产权人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实际出资人要保留购房时的全部文件原件,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所有发票及其他出资转账凭证,如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居住缴费凭证等等,以便在追责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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