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下月起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南方日报 2018-08-09 11:11

南方日报讯(记者/罗锐)记者从惠东县获悉,近日该县印发了《惠东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惠东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按10元/亩·年标准进行补贴,《办法》实施5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或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该《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基本农田抛荒超6个月将取消补贴

该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东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惠东本县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县财政预算。

补贴资金如何使用?根据《办法》,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办法》规定,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

《办法》强调,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镇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村级补贴资金使用前后的情况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村民小组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村或村小组应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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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如何申请和发放?

符合《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惠东县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据各级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经镇国土资源所核查后提交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审核,镇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县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拨付上一年度补贴资金至各镇财政所,由各镇财政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实施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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