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后还能追偿? 平安保险“代位追偿”2万余元

南方日报 2018-08-01 13:47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昕)在许多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公司通常是作为被告人身份出现,不过,在近日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审理的一宗保险人“代位追偿”纠纷案件中,平安保险公司却当起了原告,并成功追偿了2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4年6月,史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甲醇从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美誉油库方向经滨海十路往澳头方向行驶,途经石化大道与滨海十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从澳头方向往霞涌方向直行的重型专业作业车相碰撞,致罐体内甲醇泄漏起火、两车损坏、两位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史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物流公司就该车辆向平安公司投保了货物责任保险,此次事故造成货物损失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起诉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货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物流公司赔偿8万多元,而平安保险公司最终也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

不过,时间来到2017年4月,平安保险公司将李某与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诉至大亚湾法院,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其享有向被告追偿损失的权利,在事故中,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导致货物损害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偿的数额为8万余元的30%即2万余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平安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诉请。

那么,什么是“代位追偿”?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

记者了解到,保险标的物如果因为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产生损害,被保险人的这项损害又是在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中,这时被保险人拥有两种请求权,对于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及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如果这两项请求权都给被保险人任意行使,则使得被保险人因为标的物的损害而获得双倍的赔偿,这违反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当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者的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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