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落户惠州最高奖500万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昕)经申请核准认定的总部企业落户惠州,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16日,记者从惠州市经信局获悉,《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根据《办法》,惠州市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分为总部企业落户奖和贡献奖,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相关奖励规定适用于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含基金等合伙制企业)、互联网服务(含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惠州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的认定。
根据《办法》,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分为总部企业落户奖和贡献奖,奖励资金均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的最高额度为限,即总部企业落户奖的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惠州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奖励数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在惠州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核准、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认定和奖励工作每年开展1次,企业可在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申请认定材料。
《办法》还规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惠州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全额退回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3年内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记者了解到,此前《办法》面向社会进行了3次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公众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惠州市经信局进行了意见反馈,综合各方意见后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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