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碰瓷”获刑 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汽车“碰瓷”团伙敲诈勒索案,两案犯获刑九个月
近年来,利用车辆变道之机进行“碰瓷”敲诈勒索的事件时有发生。日前,龙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玻璃球砸车“碰瓷”团伙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7年8月初,阿军、阿强与阿锋三人合谋以驾车碰撞他人车辆,继而采取勒索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8月5日,三人将事先购买的已损坏的后视镜替换到用于作案的小汽车上,然后在广河高速上寻找作案目标。
当天11时,三人物色到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后,驾车一路尾随张某。当行驶至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时,阿锋见张某驾车变道,便加速靠近并轻微刮碰张某驾驶的车辆,同时阿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玻璃球砸向被害人张某的车辆,制造事故声响。随后,阿军、阿强便以后视镜被撞烂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当场赔钱,并通过言语威胁其人身安全。
2017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阿军、阿强抓获归案,阿锋另案处理。今年3月13日,被告人阿军、阿强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谅解协议。
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军、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造车辆碰撞假象,进而采取言语要挟、威胁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7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阿军、阿强的刑事责任。
综上,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阿军、阿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邱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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