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惠州日报 2018-06-22 15:37

尊敬的林杰、罗嘉慧先生/女士:

您于2017年10月19日认购了我公司开发的奥林匹克花园五期第101栋1单元20层04号房,并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已依法生效。但截止至今日(已逾期超过90日),您仍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8日已发函您要求限期配合办理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相关手续,但您至今未予配合办理。

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我公司现正式函告于您:

1、即日起,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告解除;

2、依照买卖合同约定,您作为违约方需承担总房款10%的解约违约金人民币144687元,该款项将直接从您已付的购房款中一次性扣除;

3、扣除上述解约违约金后剩余购房款人民币292186元及办证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8209元,我公司将不计息返还至林杰先生原付款账户621700*********0668(C)中。

4、我公司将另行销售上述物业,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博大道388号奥林匹克花园五期梵高的花园营销中心

联系电话:0752-26777772825966

特此通知。惠州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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