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上访农妇收赔偿款被判敲诈,再审判无罪
持续申诉多年之后,已72岁的广东省惠州市农妇曾秀珍终于洗脱罪名。
6月11日,广东高院向曾秀珍送达了这起因上访引发的敲诈勒索案的再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曾秀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曾秀珍无罪。
该案源于12年前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办事处维布村的一次土地集体转让。2006年3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该村约3200平方米的土地,被以出租或出卖的形式出让开发。曾秀珍的儿子代表其家庭领取了6200元的补偿款,将自家的自留地转让给李某、何某等5人。
一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3月,李某及何某等人开始动工建房时,遭到曾秀珍阻挠,她以该地建房没有相关手续等原因多次上访。2007年10月,何某、李某等人为平息此事,分两次以“果树赔偿款”的名义给了曾秀珍人民币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曾秀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依此判处曾秀珍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曾秀珍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曾主动向李某等人提出赔偿要求,且李某等人非法占用其自留地,她为此上访并不代表是以“上访为要挟”。
惠州中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曾秀珍被转往监狱服刑,入狱两年多以后,因表现良好获减刑而提前释放。出狱后,曾秀珍不断申诉,广东高院于2016年9月28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点评
广东省检察院出庭检察院认为,曾秀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上访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手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广东高院认为,曾秀珍的举报是正当维权行为,其未主动索要补偿款,且不能认定曾秀珍获取的补偿款超出其合法权益范畴,认为曾秀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曾秀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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