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8年6月12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在惠州市工作、居住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3、曾任本市正市职的在惠老同志;
4、市政协副主席;
5、惠州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6、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7、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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