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每月拟提至800元/人 惠州城乡低保等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东江时报 2018-05-10 14:56

东江时报讯 记者骆国红 为切实做好惠州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日前,市民政局起草了《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东时记者从 《通知 (征求意见稿)》了解到,今年起,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按照全省二类城市标准制定 (省民政厅将惠州列为三类,对应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为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相比去年(740元/人·月)每人每月提高了60元。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61元/人·月。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7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8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15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620元/人·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机构;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 (新增城镇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另外,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为162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189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520元/人·年。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上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有关标准。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要按7月份保障对象名册,对保障对象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并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发送传真至:

0752-2882225。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

hzdb2892359@163.com

(三)邮寄信函至:

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市民政局救助科(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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