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河涌护拦设置 惠州市市区河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河道内投放污染物降解制剂。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东江时报讯 记者刘建威 市水务局25日在官网公开征求《惠州市市区河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东时记者从《征求意见稿》看到,在市区河涌管理范围内,禁止利用河涌护拦设置广告,张挂标语,以及倾倒或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渣土或其他废弃物等。
市区河涌坚持“依法监管”
“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介绍,河涌是指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于防洪、排涝、排水的天然河道(东江、西枝江和淡水河等通航河流除外)、人工水道。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栏污栅、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
东时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是对市区河涌的管理进行规范,范围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区河涌围绕“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改善水质、积极保护、美化河岸”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专业管理”原则,由河涌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管理,切实管理好河涌和河涌附属设施。
建立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河道保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筑坝、围堰,修筑桥梁、道路、渡口,铺设管道、缆线、建设房屋、码头、挡土墙等建(构)筑物以及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河涌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机动车保管(修理)站、加油站、商品市场、饮食摊档;利用河涌护拦设置广告,张挂标语;擅自开启、关闭河涌附属设施;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种植高秆作物;挖沙、取土、爆破;封盖河涌 (城市规划的跨河交通道路桥涵除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禁止下列污染河涌水质的行为:向河涌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倾倒或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渣土或其他废弃物;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排放油类、酸碱液及其他有害液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污水;其他污染河涌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水行政、环保、交通、林业、环卫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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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内土地与水域不得侵占
东江时报讯 记者刘建威 为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度汛,发挥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昨日,市水务局在官网公开征求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范围、管理、保护、罚则进行了细化。
《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应征得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在新的水利、河道堤防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损坏、堵塞、填毁原有的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
温馨提示
欢迎你提意见
市水务局先后在官网公示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市民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该局反馈。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752-2846900电子邮箱:hzgongcheng@126.com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金华路98号市水务局7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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