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罗阳街道办事处关于声明印章作废的公告
根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博罗县部分行政区划的复函》(粤民函〔2017〕229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博罗县罗阳街道辖区内所有带“罗阳镇”字样的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印章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公告后仍使用原带“罗阳镇”字样印章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博罗县人民政府罗阳街道办事处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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