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第二次审议

惠州日报 2018-05-04 15:32

历时近9个月,数易其稿,《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接受第二次审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条例草案将于8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和表决。

记者留意到,与草案相比,修改稿对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取消章节设置。为了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惠州市实际,修改稿规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湖长分级、分区域组织领导风景名胜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修改稿形成过程

开展专题调查把握立法热点

去年8月30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认真梳理汇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前期征集的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意见,并召开法制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了条例草案修改方向、立法重难点问题清单和立法调研方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裕瑾说,去年12月以来,法制委、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带领下,多次前往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前往部分兄弟市学习考察有关工作经验。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涉及的解决社会热难点问题的意见,还委托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开展专题调查,并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为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有关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经过征求意见、省人大专家论证等环节后,形成了修改稿。

◆修改稿主要内容

泗洲塔等纳入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记者了解到,修改稿共35条,与提请第一次审议的草案相比,条文数量增加两条,不设章节。适用范围依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明确规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包括平湖、丰湖、南湖、菱湖、鳄湖、高榜山—红花湖六个景区。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条例的名称作了修改,修改稿将草案名称由《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改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陈裕瑾说,条例名称的修改主要考虑到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使用了“惠州西湖”的提法,而且从历史沿革来看,“惠州西湖”也是一个专有名词,与“杭州西湖”等相对应。

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加快,惠州西湖周边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逐年增多,建设风格不协调,视线通廊遭到破坏,导致湖城关系渐趋紧张,惠州西湖面临着被圈景的危机。修改稿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要求和风貌控制要求,规定市政府应当沿风景名胜区边界线外侧划定不可建设区域。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除塔、阁等建筑物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为了更好地突出惠州特色,修改稿规定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制度,对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纪念性建筑等建立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包括泗洲塔、王朝云墓、陈炯明墓、丰湖书院匾联石刻、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等文物古迹;水松、水杉、小叶榕、牛蹄豆、朴树、秋枫、菩提榕等古树名木;白鹭、灰鹭等野生动物;故乡园、三江园等纪念性建筑。

景区内燃放孔明灯个人最高罚款2000元

“虽然近年来惠州市对西湖水质进行了大力整治,但水质问题仍然严重。”陈裕瑾说,从立法调研的情况看,造成水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湖泊生态功能多样性缺失,生态的自我调节恢复功能遭到破坏。为了提高风景名胜区水生态系统自净能力,修改稿规定市政府建立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制定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水体富营养化评价和水质监测预警制度,采取措施改善水质。同时,针对风景名胜区截污等管网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规定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污水。

记者了解到,针对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和一审之后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根据立法调研和权威机构社会调查情况,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障游客生命安全、提升景区管理质量等方面考虑,草案修改稿在原草案关于禁止垂钓、捕捞、游泳等行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禁止在禁火区燃放孔明灯、放生可能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物、携带犬只进入特定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其他方式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行为,并对上述禁止性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其中燃放孔明灯个人最高罚款2000元,垂钓、擅自捕捞、游泳、携带犬只进入景区特定区域的最高罚款1000元;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的,最高罚款1000元。

◆建议

注重对水污染治理途径的调研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修改稿与提交一审的草案相比有了较大的改进,包括结构框架、法律责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制度设计更有可操作性,语言表述更加严谨规范,地方特色更加突出。接下来要汇总梳理各单位提供的情况和意见,会同有关单位继续抓紧做好草案修改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处理好现实与前瞻的关系,结合惠州市湖长制推进的情况,研究进一步细化,以充分发挥湖长制对西湖景区内水体保护的重要作用。要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法规修改工作中注重对水污染治理途径的调研论证,通过立法真正保护好西湖自然风景和城市景观价值。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处理好立法重点和群众需求的关系,进一步调研论证环境噪声污染约束范围、填湖法律责任设置等重点问题,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确保法规条款真正反映社情民意。同时,要处理好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关系。法制委、法工委要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一些关键问题和重要制度设计上加强研究、达成共识,确保具体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本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臧 博袁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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