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告 惠市社保〔2018〕41号
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贯彻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社保定点药店)的管理,规范社保卡的刷卡购药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社保定点药店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社保定点药店必须严格履行《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律不能摆放、销售日用品、生活用品、食品等不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营范围之内的物品。
二、全市各社保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医保政策的培训,重点是社保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各社保定点药店工作人员不得允许、诱导参保人使用社保卡医保个人帐户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营范围以外的物品。
三、参保人发现社保定点药店有违规行为的,可向我局举报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市社保局:2789261、hz07522789261@126.com, 惠 阳 分 局 :3363573、3325655066@qq.com,惠东分局:8801766、hzsbjhdfj@163.com,博罗分局:6635856、BL6630600@126.com,龙门分局:7890697、917422098@qq.com,大亚湾分局:5562651、hzdy-wsi@163.com,仲恺分局:3278375、zksbjh@163.com)。
特此通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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