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中心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第三次)分配方案
根据十一届1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惠州市区中心区(惠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第三次分配,制定如下方案。
一、增值收益计算期间及分配时点
计算期间: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分配时点:2018年2月28日。
二、分配金额、户数及范围
(一)分配金额及范围
本次分配的增值(综合)收益金额,由计算期间的维修资金定期利息、活期利息、第二次分配(2017年)提用的必要管理费用结余款等三部分构成,共计25,271,300.35元,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开支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410,882.00元 (占25,271,300.35元的9.54%)后的余额22,860,418.35元作为本次分配金额,按《办法》规定分配到期间对应房屋分户账(单元户)。
(二)分配单元户数
本次分配涉及498329个房屋分户账(实际有效户367237户,含16户未转实)。分配到户的金额计算到分,不足1分的,按0.00元分配。
实际有效户是指该单元账户在分配期间资金金额不为0的。
未转实户是指2008年之前,按国家当时政策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所归集维修资金的小区,目前还是整笔钱存在银行一个账户里,未转到对应的房屋分户账(单元户)。
三、收益分配方法
收益分配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计算各单元户积数和收益。(《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某一时间内累计积数计算法:按某一指定的起止时间内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作为累计积数乘以日综合收益率计算利息(收益)的方法;第三款:计算公式:1.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数,2.日综合收益率=年综合收益率/365天=当年增值收益/本年累计积数,3.业主个人账户存储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综合收益率)。
四、分配完成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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