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等公证服务收费由75元/件上调为120元/件;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按标的额比例下调0.5%……昨日,东时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惠州“公证服务”收费从3月起执行新规定和标准,有的项目降价,有的上涨,“但这些是政府指导价,也就是说这是天花板价,公证机构在这个范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但不能上调。”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在今年3月1日起执行,省发改委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根据新规定,公证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证服务收费从8个类别31项归并至4个类别23项,公证服务收费目录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的不同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收费。
据介绍,新标准下调了“证明合同、协议”、“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按标的额比例下调0.5%;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涉及财产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提存”等4项,公证费还按新标准下浮10%执行。而对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普遍上调,如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等由75元/件调为120元/件。
新规定要求,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为当事人代写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向当事人提供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对于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同时,公证机构需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不得擅自设立和分解公证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和诱导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必要的公证服务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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