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超8成涉及商业维权 惠州法院分析知识产权案类型 提醒企业及市民避免侵权
“大地壶号”与“天地壹号”外包装相似。
“大地壶号”与“天地壹号”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呢?这种“傍名牌”现象不在少数。根据惠州两级法院统计,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5%以上涉及商标和著作权的侵权两类,其中超8成涉及商业维权。为此,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及市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著作权和商标侵权占95%以上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下称“民三庭”)统计分析,惠州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两类,占总数的95%以上。
据介绍,这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企业未合法获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他人拥有合法权利的商标或在经营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且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或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商标侵权案件,比例更达95%以上。
商标侵权将面临数十倍赔偿
“由于这部分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现代经营者所应具备的知识产权意识。”民三庭法官介绍,被侵权的知名品牌成为提起诉讼尤其是商标纠纷的维权主力,个体工商户或中小微企业一旦被权利人起诉,将面临数十倍于售假金额的赔偿。
同时,惠州两级法院从近几年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本地区著作权侵权多为词曲的放映权和因上载、传输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网吧将音乐、影视和文字作品提供在线观看以及网上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由于著作权付费使用机制的不健全及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常常导致同一个企业面临数次侵权赔偿。
此外,KTV歌舞厅侵权案件仍多发,随着娱乐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与音乐作品、影视作用有关的版权纠纷逐渐增多。
网上下载文图要注意避免侵权
据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还有一个现象:商业化集中维权案件较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超8成涉及商业维权。
对此,民三庭法官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换言之,获得原始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后,相关公司和组织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民三庭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及市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即使是在网上下载一些文章及图片,也要注意避免侵权。
案例:代理侵权商品经销商也要担责
虽然自己不生产侵权商品,仅代理销售该商品,但代理经销商仍需在5万元赔偿金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大地壶号”与“天地壹号”仅两字之差,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生产、销售商,索赔50万元。
根据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1月,佛山市某饮料有限公司开始生产“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并与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大地壶号”的惠州市经销商。
而“大地壶号”并未取得商标的注册证,其商标标识和“天地壹号”使用的标识无论在文字还是在图形组合上的差异非常小,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天地壹号”商标正处于有效保护期范围内,原告对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作为该款饮料在惠东的总代理商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将侵权产品销售到终端店然后再到消费者手中,其行为也构成侵权。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大地壶号”生产和销售商停止侵权的行为,佛山市某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15万元,其中上述赔偿责任在5万元限额内由惠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组文图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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