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调岗集体旷工企业将其开除被判赔偿 因人事管理制度未公示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65万多元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马塨 邱嘉滢
企业将加工车间场地及设备租给他人经营,对加工车间员工进行调岗,其中有12人不满并以只打卡不工作表示抗议。位于惠东的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将黄某等12名员工开除。但该规章制度未曾向员工们公示过,12名员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科技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向员工赔偿经济补偿金?
企业调岗安排是否合法?
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3月2日至3月16日期间,科技公司采取了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告、直接送达通知及召集员工开会的形式,向员工发出的一系列公告或通知,可证明科技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其次,科技公司对涉及员工切实利益的劳动报酬,已作新岗位与原岗位劳动报酬基本相符的承诺。但黄某等人不相信公司能按照上述通知书的内容去安排培训,也不相信能兑现调岗后的待遇与原岗位的待遇一样,所以不愿意到新岗位工作。据了解,黄某等12人已在该公司工作最长有11年,最短也有两年。
惠东法院认为,黄某等人不能以主观不信任科技公司为由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应认定科技公司单方调整黄某等人到其他部门工作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开除旷工员工属违法行为?
惠东法院认为,科技公司调整员工岗位行为合法,黄某等却采取打卡不上班的方式聚集在公司前台接待处,期间还旷工5天。科技公司称,对黄某等12人作出开除的依据,是早在10年多前(即2007年9月1日)已制定实施规章制度——— 《员工奖惩作业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或连续旷工3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
但是,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奖惩作业办法》已向黄等人公示或告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惠东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对作出黄某等人的开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黄某等12人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惠东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与黄某等12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并向12名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共计共付65万多元。
本案承办法官说,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在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为此,法官提醒各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而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江勇龙 卢思莹 马塨 邱嘉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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