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后旅游船舶不得出海 惠州市海上交通安全规则征求意见
惠州渔政(海监)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休闲渔船。 《东江时报》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惠渔宣 摄
东江时报讯 记者刘建威 23日,《惠州市海上交通安全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东时记者看到,作为海上交通安全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夜间(日落至第二天日出前)、或在恶劣天气或者海况下,海上旅游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恶劣天气旅游船舶不得出海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惠州市海域内的船舶、设施及其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东时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滨海旅游兴起,许多游客乘坐休闲渔船出海。对此,《征求意见稿》做了相应要求,并明确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者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并持有边防部门办理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性旅游船舶还应当持有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为确保安全,《征求意见稿》表明,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航行规定:避开航道、锚地和交通密集区;在核定的定额范围内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核定载客定额;开敞式载客船(艇)航行时,所有人员均应穿着救生衣;禁止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同时,在夜间(日落至第二天日出前);能见度低于3000米;海上风力达到蒲氏五级以上或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时;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下,有上述情形之一时,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遇险应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征求意见稿》介绍,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负责惠州海域的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和应急污染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设施、人员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
“遇险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征求意见稿》说,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海事部门或其他部门接到遇险报告和救助请求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接到遇险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确定险情等级,并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搜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指令,积极参加搜救工作。
此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在渔港海域内的,应及时向海洋渔业部门报告。
有意见在哪提?
惠州海事局正在对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凡对其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msa5566560@126.com。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5566719。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大亚湾区安惠大道12号惠州海事局三楼 (邮编:516081),并注明“《惠州市海上交通安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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