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缴存登记可在银行办理 惠州市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并实施

惠州日报 2018-03-15 17:33

市民正在提取公积金。本报记者邱若蓉 摄

缴存比例5%~12%,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缴存登记可在银行办理……日前,新修订的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发布(下称《规定》)并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此次《规定》更新了原规定实施5年来惠州市发布的各有关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文件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精简了办事流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记者了解到,惠州市此前执行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于2012年发布,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经届满。此次新发布《规定》更新了自原规定实施至今5年来,惠州市发布的各有关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文件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精简了办事流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是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指导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进一步加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该负责人表示,对《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将有效规范和促进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透明度,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服务,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缴存比例5%~12%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

记者看到,在公积金使用范围上,《规定》第五条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对比原规定,该条款中用于支付房租时需满足“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这一条件被删除。

“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减轻职工住房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惠州市已于2016年11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出台相关文件对租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进一步放宽,并于去年12月开始实施,此次《规定》是将放宽后的相关文件精神写入《规定》。

同时,《规定》对缴存比例进行了修改,明确 “职工和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2016年7月开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从5%~20%调整为5%~12%。此次《规定》修订正式将调整后的缴存范围写入其中。

简化办理流程 提高办事效率

除了缴存支取方面,记者看到,《规定》在办理流程上也有一定的精简和创新,极大方便了职工的业务办理。

根据《规定》,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需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到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启封、转移手续。

相对原规定,《规定》中,无论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还是为职工办理缴存、启封、转移手续,都可通过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

“这将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方便缴存职工办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上线运营后,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也能在该系统上办理日常的缴存登记或者启封、转移业务。

此外,《规定》指出,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或新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增加新单位业务办理权限,不再限定于原单位,将更加方便职工办事。”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惠州市已使用国家住建设部组织开发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该业务。通过该平台,职工新单位可以帮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破产欠缴公积金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清缴

《规定》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让规定的实施更有章可循,更加规范。

根据《规定》,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依法予以清缴。相比原规定,新规定明确了清缴公积金的主体是原单位或清算组织。

另外,当补缴时由谁来计算欠缴数额的内容,在《规定》中也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补缴责任主体在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骗取公积金 取消其1~5年提取资格

除了对职工的权益进行明确外,新规定对于出现骗取公积金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

记者看到,《规定》根据现行政策作了修改,即“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可登录市政府官网查看新规全文

记者看到,除了涉及职工缴存业务的内容外,《规定》还增加了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的职能,提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地方税务、房产、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该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面广,引导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普及推广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 事处)支持,共同引导辖区内企业进行缴交。

目前,市民可登录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查看《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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