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不得采摘古树名木果实 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正征求意见

东江时报 2018-02-06 17:04

东江时报讯 记者刘建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近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网上公开征求 《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东时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根据树龄的不同,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并及时将古树名木名录等普查信息向社会公布。

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古树名木

根据《征求意见稿》,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同时,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除外。

古树名木应设立保护牌

《征求意见稿》对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根据树龄划分,树龄在500年及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及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及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同时,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此外,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名贵特点和管护责任单位或者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精心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谁来管护?

1 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文物保护单位共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2 生长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上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护。

3 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

4 生长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由该园区的管理机构管护。

5 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管护。

6 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或村民住宅院内的,由该业主管护。

7 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由该承包人管护。

8 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由个人管护的,由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护。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 刻划、订钉或缠绕绳线,攀树折枝、剥树皮、动土伤根。

2 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3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摘果实和种子。

4 在树冠边缘以外3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淹渍或封死地面、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铺管架线、修筑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5 随意砍伐或移植。

6 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7 其他损害行为。 刘建威

延伸阅读

有意见怎么提

市绿委办表示,《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81370;(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wb525@163.com。 刘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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