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胡”不合格被没收 惠州市一药企经营不合格药品 被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

东江时报 2018-02-27 16:42

柴胡。

东江时报讯 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许魁 惠州市一药企经营不合格药品,被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2月23日,市食药监局发布 《2018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告第四期》。该公告显示,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柴胡”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不具柴胡的性状特征。根据有关规定,市食药监局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柴胡”48.696公斤,并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

东时记者从市食药监局发布《2018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告第四期》看到,本期共公布一起案件,为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柴胡”案。公告显示,2017年11月28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 “柴胡”(标示生产单位:亳州市贡药饮片厂,批号:20160501)进行了抽样。样品送至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结果[性状]项目不具柴胡的性状特征(不符合规定),该项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的上述批号药品是2016年6月21日从亳州中贡药饮片厂购进,购进数量共150公斤,购进单价每公斤180元,购进货值金额是27000元。销售数量共114公斤,销售单价为每公斤189元,销售货值28350元,销售收入21546元,销售获得利润1026元;抽样了1kg,库存41.072公斤(含各经营户退回6.072公斤),召回数量为7.624公斤。库存、退回、召回的柴胡共48.696公斤已扣押在市食药监局。经统计:本案违法所得共1026元,本案涉案货值为2835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柴胡”48.696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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