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购房入户新政开始执行 2016年11月21日前购房者可申请落户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侯慧妮)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惠州市公安机关日前已经开始执行最新购房入户政策,接受符合条件者的入户申请办理,2016年11月21日(含当天)前,在惠州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号)精神,惠州市日前增加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在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出台之前(含当天),在惠州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目前,惠州市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已经开始执行此项政策,并接受申请。符合条件且需落户的申请人,可于即日起携带《入户申请审批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以及2016年11月21日之前颁发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或购房合同书(一次性付款)、购房发票等,到居住地公安户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如有配偶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直系亲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申请人如是银行贷款按揭购房,以按揭合同凭证发证日期为准;申请人是一次性付款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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