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华联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惠州日报 2018-01-05 2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广东华联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有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2015-2016年期间,你公司在产能异常、进项不匹配,物流造假等情况下,通过虚拟资金回流等手段,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9份,涉及金额为382,262,416.80 元 , 发 票 税 额64,984,611.6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相关涉案账户流水、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已证实虚开证明、相关进销资料、物流造假取证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惠州市国家税务局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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