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店主学习《农药管理条例》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将被处理

惠州日报 2018-01-31 19:00

本报讯 (记者彭红霞 谢菁菁郑国瑞)日前,惠城区农业局邀请专家为全区120多家农资门店店主就《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进行宣传培训,并就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等有关规定作了解读。

据悉,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要求,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将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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