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沙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通行 《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中

东江时报 2017-11-03 19:27

惠州巽寮湾海岸线,山海相嵌,海天交融,山峰、海滩、海岛巨石遍布。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东江时报讯 记者林奶花 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统,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并建立海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公共沙滩,合法使用的,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日前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规范在惠州市海岸带内从事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

将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按照《规定》,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滨海陆地与近岸海域;海岸线是指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规定》。

其中,市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惠东县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环大亚湾新区管委会在省市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统筹协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监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

接下来,惠州市还将编制《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规范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活动。

不得违规在公共沙滩建造构筑物

东时记者在《规定》中看到,惠州市将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统,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并建立海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泻湖、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规定》要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红树林、防护林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岸线内的房屋、围堤建设。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海岸带保护地带范围内采伐树木、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破坏滩涂和红树林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共沙滩使用的监管与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公共沙滩。合法使用的,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沙滩上建造构筑物、建筑物,周边的开发活动不得影响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合法权益受损的将得到补偿

如果市民因为海岸带保护需要而遭受权益损失,怎么办?《规定》提出,因海岸带保护需要,使海岸带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因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给海岸带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补偿措施。

同时,《规定》提出,对破坏海岸带生态、资源、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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