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惠东县“2·5”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惠州日报 2017-11-13 22:20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11月10日上午,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惠东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下称“批发城”)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钟小军等5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0年,惠东颐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颐东公司”)开始经营批发城,后将批发城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惠州市金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下称“金轩公司”)。在此期间,颐东公司和金轩公司存在违规出租四楼商铺作为仓库使用及其他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2015年2月5日,一名男童玩火引发批发城火灾事故,导致批发城四楼雅图影院惠东店内的观众和工作人员共17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小军、刘崇文、洪伟松、杨炜恒、刘向标分别是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相关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儿童纵火,且被告人洪伟松等在火灾发生后参与救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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