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虚报维修项目可追刑责 市房管局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惠州日报 2017-11-14 22:17

本报讯 (记者邱若蓉)物业交接时一般情况下不得申报动用维修资金;普通维修金额10万元以上需造价审核;冒充业主签名动用维修金可追究刑责……近日,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资金管理、存储、增值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其还规定申请维修资金紧急维修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普通维修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需进行第三方造价审核。

物管交接期间一般不得申报动用维修资金

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惠州市于2012年出台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并于2015年对该规定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今年,2012年出台上述规定有效期已满,市房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此前两份文件进行清理,对当中要保留的条项进行重新发布。

记者留意到,《实施细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资金管理、存储、增值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细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核算工作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管部门负责,惠城区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归集款项严格实行专户存储原则,必须存储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的商业银行账户。

在资金增值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为最大限度实现维修资金增值,并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施日常维修顺利实施,今后各归集银行的维修资金余额达到1000万元时,房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有充裕资金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相应资金转存定期,或购买一级国债。

同时,《实施细则》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期间维修资金如何使用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撤出申请之日起,至撤出之日止,一般情况下不得申报动用维修资金。期间发生如电梯维修等紧急情况,则可向房管部门申请走“绿色通道”办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超3万元要分期付款

在申请资金的审批上,《实施细则》保留了第三方审价制度。即申请维修资金紧急维修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普通维修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需聘请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最终以审核结果作为项目造价。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第三方审价两年多来,共计为业主节省了220多万元。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资金支付方式,提出了分期付款制度。其指出,当使用维修资金支付工程款项达到(含)3万元至5万元时,先维修,后付款,并采取分2期付款方式支付,第1期款支付95%,第2期款支付的5%为工程质保金;当工程款达到5万元以上时,分3期支付,第1期支付30%,第2期支付65%,第3期支付5%;而如果是小于3万元的工程款,则采取先维修,后付款,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无论工程款多少,申请使用人均须提供维修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无发票原件不予付款。

开发企业不得另行开设账户存储和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实施细则》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由市、县(区)房管部门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区)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开发企业不得另行开设账户存储和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者按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和住宅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此外,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存在冒充业主签名、虚报维修项目、价格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由市、县(区)房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实施细则》已全文刊登在市房管局官网,市民可在12月2日前向该局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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