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可判死刑 发现偷盗燃气行为可拨打服务热线2691999举报

惠州日报 2017-11-30 21:42

检查燃气表运转情况。

维修燃气阀。

工作人员在检查燃气设施。

耐心解答用户咨询。

检查用户燃气管是否漏气。

天气转冷后,很多人都感慨自己的命是 “热水”给的,除了饮用的热水,就连洗手、洗碗都用热水,这潺潺不断的热水与热气腾腾的美食背后的 “动力源”便是管道燃气。然而,看着持续转动的燃气表,有用户却动了歪心思——— 如果 “改装”一下,不就用气与省钱两不误了吗?

日前,惠州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燃气公司)就发现,有管道燃气用户采用各种手段破坏燃气设施、偷盗燃气,埋下了许多安全隐患。目前,该公司正重点整治排查此类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偷盗气行为,确保市民用气安全。市民如发现偷盗气现象可拨打2691999举报。

案例餐馆厨房用着气,燃气表流量却不增加

近日,惠州燃气公司安检员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惠州市某餐厅有一燃气表的读数窗口断电不显示读数,燃气表也不计量,但厨房却是正常用气。仔细查看燃气表,发现该用户的燃气表蓄电池有被撬动痕迹,打开电池盖,可以看到通电小插头已被拔出,存在明显的偷盗气行为。要知道,用户偷盗气,不仅是偷窃公共财产行为,而且给餐厅从业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所幸惠州燃气公司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该案例及偷盗气手段也让不少人回想起前些年的 “北京市最大天然气盗窃案”。2009年陈某等人盗窃燃气案曾轰动一时,4名涉案人员最终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高额罚金。据悉,真正主要实施破坏燃气计量表的案犯名为房建华,海淀区检察院最终认定其从2009年开始,在本市先后3次借承包供暖锅炉房之机,依靠破坏燃气计量表、走气不走字的手段,盗窃供热燃气,涉案近百万立方米燃气,金额近200万元。

此外,全国各地发生的大型盗气案屡见不鲜,手段也不尽相同,如河北逸龙陶瓷有限公司李某交代,有一次他拿着电子设备经过厂里的天然气计量表附近发现,计量表受到干扰,虽然在用气,但表上流量数据却不增加,并将情况报告给经理郎某,从此该厂夜间用上了“免费”天然气。警方接到报案后介入调查。

连云港新奥燃气公司安检员在海连西路东唐江南苑小区安检中,发现该小区4号楼4单元某室燃气表前管道上加装了燃气支管,燃气采暖炉所用的燃气不经燃气表计量,且燃气表接口检测漏气,涉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和偷盗气。经警方调查,该户主李某确认,从2015年4月以来,共盗用燃气1000方左右,总价值2500元左右。因涉嫌盗窃,李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提醒偷盗气无异于“玩火”安全隐患大

“如若因此发生燃气泄漏,造成爆炸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惠州燃气公司相关人员表示,用户偷盗气行为虽然是不常见的个别用户行为,但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确是“危险者的游戏”。

一方面,在偷盗气过程中,极易出现匆忙拆卸、安装燃气表和“直通”管道等情况,偷盗气者缺乏专业的查漏手段和检测仪器,对于燃气是否泄漏和泄漏程度无法进行判断;而且部分偷盗气需频繁拆装表具或部件,易造成表具接口、计数齿轮等处松动,造成燃气泄漏,留下安全隐患。商业用户一般在人流量大的街道、商场,偷盗气行为隐患更大。

另一方面,燃气表自身有限流作用,可以预防意外原因造成管道燃气压力陡增对用气设备的损坏。而在私自拆表偷盗气使用过程中,易造成表具损坏,使用气设备失去了保护,极有可能造成燃气泄漏。一旦发生然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燃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举措严厉打击偷盗气行为确保用户用气安全

为保证用户安全用气、防止燃气事故发生,对于日常检查、突击抽查中发现的偷盗气行为,惠州燃气公司表示,将联合公安局、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对损坏计量装置有偷盗气嫌疑,但现场无法判定且用户不配合的,由惠州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对计量装置进行现场拆表、停气、封存、送检。盗窃气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金额补缴;盗窃气量暂时无法查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测量和计算来认定气量。盗窃金额达到量刑额度时,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为了您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心存侥幸,务必做到安全、合法使用燃气。”惠州燃气公司相关人员提醒:“偷盗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用户切勿一时贪利,引发燃气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一经查处将需负刑事责任。”在此,惠州燃气公司也鼓励广大居民拨打公司服务热线2691999,积极举报违法偷盗气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核实的,该公司将给予奖励。本组文/图 本报记者周婷婷 通讯员赵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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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获死刑

对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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