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
刘玉红女士:
刘玉红(身份证号:5002351992XXXX3489)于2014年3月4日与我司就购买世福家园9栋2703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经我司多次催告,你至今未能提交按揭申请资料,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未及时支付全部剩余未付购房款。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必须付清全部未付购房款,逾期我司将立即解除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大亚湾(2014)02768)。同时,你构成违约,应按总房款的5%向我司承担违约金。
特此通知。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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