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惠州已废止收费许可证制度 停车场收费处看不到收费许可证?
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为什么在停车场收费处未看到有收费许可证。”今年以来,一些市民在投诉收费问题时,均不约而同地提到被投诉的企业或场所是否获得收费许可证。昨日,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根据上级政策,惠州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废止了收费许可证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近日,市民陈女士就投诉市人乐居自今年8月19日开始实施露天停车场收费,但却没看到有收费许可证,她认为,停车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并收费是违法行为。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称,从今年1月1日起,惠州就废止了收费许可证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至于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问题,根据2015年版的省定价目录规定(粤府〔2015〕42号)和《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露天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无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3种情况制定。一是利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为停车场的,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要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双过半”),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是如果停车场经产权登记程序,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通过合同或其它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其收费标准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则需业主双过半同意。
针对陈女士所反映的人居乐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议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或召开业主大会,提高业主话语权,与物业企业协商解决。如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由《东江时报》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开设的 《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市民如需了解价格政策,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可拨打 《东江时报》新闻报料热线(2239110), 或 发 送 手机 短 信 至18898898855反映情况。还可登录今日惠州网,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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