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罗浮山手莫痒 刻划涂污拟罚款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征求意见

东江时报 2017-09-26 20:20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为罗浮山立法,将更好保护罗浮山生态资源。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入口。 本版图片 《东江时报》资料图片

东江时报讯 “法”护罗浮山又有新的进展。昨日,惠州人大信息网挂出《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其进行修改,并将在今年10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草案修改稿名字作了修改

去年12月,《惠州市罗浮山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修改稿》是根据一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而成。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修改稿》和一审稿的名字并不相同。

“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罗浮山"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二是"罗浮山"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只有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法律主体不清晰,这就没法管理,所以我们根据国务院批准《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来划定范围,这么一来也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主体。”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称,第三点考虑是立法不再侧重于保护这一方面,而是保护和管理并重,因此,《修改稿》的名字发生了改变。

景区划分4个等级保护区

一审时,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钟振荣曾直言,如何合理分区、实行等级保护是条例制度设计的一大难点。在《修改稿》中,东时记者看到,其明确了各级保护区的范围依据《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了4个等级保护区。

其中,在特级保护区内,禁止游人、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不得建设人工设施。即罗浮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保护范围,面积59.22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27.63%。

在一级保护区内,景点的修缮、游览步道的设置应当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禁止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除环保游览车之外的其他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即洞天、飞云顶、酥醪、显岗等四个景区范围,面积122.72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57.26%。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并完善风景景观环境,禁止从事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即生态农业观光区,面积22.0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10.27%。

在三级保护区内,游览服务设施及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编制详细规划,建筑风格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环保要求。即澜石接待服务基地和下浪、酥醪、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显岗管理处、分水坳、小蓬莱、五马归槽等接待服务用地,面积10.37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4.84%

特定野生动植物划定保护区

《修改稿》对保护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飞云顶、玉女峰、双髻峰等重要景观,冲虚古观、酥醪观、摩崖石刻、葛洪博物馆、稚川丹灶、洗药池等文物古迹,以及罗汉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对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特定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划定保护区域。

《修改稿》还要求,要依托遥感技术手段对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在对森林的保护上,《修改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确因法定事由需要砍伐的,应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修改稿》还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五大类行为法律责任

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违法施工破坏其周边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以及破坏界碑界桩,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违法用火,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等五大类行为,《修改稿》明确了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中责罚最严的是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一经发现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一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乱倒垃圾,要被处五十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需报批

《修改稿》还规定,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饮食、商业、旅游、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报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而对于公众而言,《修改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罗浮山禁止8大类活动

为保护好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修改稿》专门列出一条规定,明确禁止性行为。包括以下8大类活动禁止在名胜区内实施。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野炊、释放孔明灯

3在森林防火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燃香、烧纸、点烛、生火、吸烟

4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

5乱扔乱倒垃圾

6攀折林木花草

7打猎、捕捉野生动物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温馨提示

10月20日前可提意见

《修改稿》目前正在惠州人大信息网公示,市民可在10月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宝贵意见。

接收部门: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5楼530室)

电子邮箱:hzlifa@126.com

电话:0752-2882096

传真:0752-2882095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冯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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