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将建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 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纳税人采取18项惩戒措施

惠州日报 2017-08-31 00:29

惠州市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纳税人采取18项惩戒措施。 本报采集

2016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办法明确,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该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随后的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修订印发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2016版)》)。对联合惩戒措施、范围予以明确,包括阻止当事人出境、限制担任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可以说,一旦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不过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规定解除惩戒。

近日,根据《合作备忘录(2016版)》精神,市发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了《惠州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对被列为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纳税人,市发改局等19个成员单位将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从严进行行政管理、限制评先评优、禁止或限制相关行为的18项惩戒措施。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会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8大类行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记者注意到,根据《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将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涉案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修订印发了“《合作备忘录(2016版)》”)。

根据《合作备忘录(2016版)》,联合惩戒措施在保留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合作备忘录(2016版)》指出,联合惩戒对象为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在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上,《合作备忘录(2016版)》明确指出,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反馈。

19个部门联合出台18项惩戒措施

按照《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精神,市发改局等19个成员单位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从严进行行政管理、限制评优评先、禁止或限制相关行为的18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所示:

1、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按D级纳税人强化税务管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2、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阻止出境;

4、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5、限制提任相关职务;

6、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7、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8、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9、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0、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2、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3、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4、限制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15、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6、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7、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8、其他。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成员单位在落实全国层面18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部门的职权和工作实际,扩展实施其他必要的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污点将被永久记入档案

日前,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企业需要提防哪些事儿?一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的哪些信息将被公之于众?又会受到哪些惩罚?”等一系列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问题予以解读。

税收违法失信 “黑名单”的哪些信息将被公布?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信息一经公布将被永久记入档案

据介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布方式分为以下几种途径:

1、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3、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本组文字 本报记者卢振侠通讯员郑伟楠 白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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