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审结首宗组织考试作弊案 一男子用耳机摄像头帮人驾考作弊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东江时报 2017-07-06 22:38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 利用耳机、对讲机、摄像头等电子设备,在惠州市车管所门口,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四”中作弊。昨日,惠城区法院通报:替人作弊的李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介绍,这是惠州审结的首宗组织考试作弊案。

胆大妄为在车管所门口帮4考生作弊

判决书显示,从去年(2016年)11月份开始,李某在惠州市车管所门口,借助电子设备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四”中作弊,并从中获利。

今年2月17日,李某先后向陈某平、朱某丰、朱某良和覃某建提供作弊设备,供4人在参加“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同天,公安人员在现场将李某抓获,并缴获耳机、对讲机、摄像头等作弊设备若干。

法院判决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李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书并未提及李某替人作弊而获利多少。但不论是否获利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法官说法

审结首起作弊案净化考试环境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随着考试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考试越来越公平,但很多考生心怀侥幸心理,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地在考试中使用科技手段作弊,难以防范。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在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惠城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考试作弊案,准确适用了《刑九》的相关条文,打击了“替考”等相关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惠州市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的审结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这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知多D

考试组织作弊最高可判刑7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勇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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