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掐架被咬死 主人法庭讨公道 受害方的主人获赔5728元 含狗的火化费骨灰罐费等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 两只狗打架致其中一只死亡,狗主人为爱犬讨公道,官司折腾1年半。昨日,东时记者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受害方的狗主人获赔5728元,含狗的医疗费、火化费、骨灰罐费、狗的财产价值以及狗主人的误工费。
判决书显示,2015年10月28日,时年28岁的男子张某带着一只博美犬在惠城区滨江公园散步,与26岁男子都某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拉布拉多犬瞬时扑向博美犬,并对其颈部进行撕咬。最终,博美犬颈部受伤,经宠物诊所救治未果死亡。据了解,拉布拉多是中大型犬,博美属小型犬。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都某支付其损失21930元人民币(火化费用1100元、骨灰罐费用500元、医疗费用1330元、超度费用5000元、其误工费4000元、狗的市场价值10000元);同时,还要求都某向其书面道歉。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的狗被被告都某的狗咬伤的事实,有市公安局南坛派出所提供的有都某签名的、张某手书材料为据,可以认定。被告都某饲养的狗为大型犬,被告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应用犬绳牵领,并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而被告未采取该安全措施。事发时,都某未出现对狗的攻击行为予以制止,导致原告的狗被咬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狗的医疗费1330元、火化费1100元、骨灰罐费500元、狗的财产价值2500元以及原告的误工费298元等共计5728元,驳回张某索要狗的超度费用等诉讼请求。
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经一年半的“两狗相争,孰是孰非”的法庭大戏终于落下帷幕。
法官提醒
要加强约束宠物避免伤人等事件
惠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本案的肖法官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狗只不再只是为了“看门”,更多的是人们寻求一种精神支持。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的案例很常见,但是致财产损害的案件是少有的。惠城区法院在审理该两狗掐架案中,准确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并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肖法官建议,为避免动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造成伤害。江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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